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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督导室的岗位职责_本科大学督导考核
tamoadmin 2024-05-26 人已围观
简介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2.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3.大学督导办忙吗4.两项督导指的是什么5.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查重严格吗?6.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7.简述教育督导评估的作用。8.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是指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就在全省正式建立起了‘’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同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并
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2.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3.大学督导办忙吗
4.两项督导指的是什么
5.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查重严格吗?
6.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7.简述教育督导评估的作用。
8.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
‘’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是指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就在全省正式建立起了‘’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同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并通过开展试点研究,建立了比较科学的督导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督导评估考核的内容分为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办学条件、教育发展水平五个基本的方面。2005年至2008年,依据督导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省委组织部对全省125个县市区开展了首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
扩展资料
教育督导制主要有一下一些工作,
1、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2、‘’五项督导检查‘’;
3、开展‘’两项督导检查‘’;
4、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作;
5、开展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6、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7、开展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
百度百科——两项督导评估考核
百度百科——教育督导制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督导、以督促建,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能。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第二章 督导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第七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
(二)审定督导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和有关评价标准等;
(三)审定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
(四)审议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重大事项,推动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教育督导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和有关评价标准等,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督学培训和教育督导研究、交流等工作;
(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督导工作;
(五)完成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督学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二章 机构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 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 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五) 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 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第三章 督学第八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九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五) 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四章 督导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进行督导,并具有以下职权;
(一) 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 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 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 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第十六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第十八条 督导机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 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 打击、报复督学的。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 其他滥用职权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督导办忙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编制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评估标准,并予以公布;
(二)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总体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省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设区的市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县(市、区)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卫生工作。第九条 教育督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督学制度。
督学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者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或者解聘。
督学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督学证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服务。
教育督导机构组成督导小组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吸收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落实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情况;
(三)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教育事业创新发展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分配情况;
(五)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权益保障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针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特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分类督导。
学前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情况;
(三)幼儿教师队伍管理情况;
(四)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提升情况;
(五)幼儿教学、幼儿发展水平评价情况;
(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中小学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推行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情况;
(三)教师队伍管理情况;
(四)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德育、体育、美育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情况;
(五)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参加社会实践情况;
(六)校园文化建设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中等职业和中等专业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和办学达标情况;
(三)“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情况;
(四)学校综合性实训基地建设、精品专业建设情况;
(五)学校教学与企业对接的产教融合情况;
(六)招生与就业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高等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德育与教育工作情况;
(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四)学科建设情况;
(五)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情况;
(六)毕业生创业就业情况;
(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
两项督导指的是什么
不忙。大学督导办公室是负责督导工作和目标考核的职能部门,相对于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来说不用每天备课上课,工作并不忙,主要对校直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党委和行政重大决策的执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导,督促抓好落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和建议,整理、反馈、上报。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查重严格吗?
法律分析:教育督导评估就是指对政府重视教育、支持教育、关心教育、督促教育程度的评估。“两项教育督导评估”是指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本科论文抽查很严格。
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通知,其中这样写到: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对于本科大学生的毕业论文,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固定比例的论文抽检,且抽检比例不得低于总数量的2%。
这样的决定充分体现出对于教育的重视,也体现出教育部“宽进严出,严进严出”的标准和规范,其目的不言而喻,加强监测力度,提升论文水平。
论文考察内容:
论文的写作就像是一本书一样,有引言有题目还有论证过程,一个论文大概有20多页。这么长的论文主要考察哪些内容,主要有一下几点选题的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这些内容进行综合考察。
本科论文的考察和博士论文考察的方向不一样,博士论文主要考察学生的研究性和创新能力,但是本科论文考察的是学生的基本学习素养和学习能力。
简述教育督导评估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法、科学开展,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鼓励、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第九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督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学历、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经常性督导职责,按时完成督导工作。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
督学的回避应当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
答案:教育督导评估具有导向、管理、鉴定、改进和激励的五大功能。
1、导向功能:是由其评估及考核标准的指向性决定的。
2、管理功能:从教育督导的目的、原则、程序、形式以及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的职责、督学的聘任和职权等作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督导队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3、鉴定功能:鉴定功能不仅与终结性评估密切相关,而且与形成性评估也有密切的联系。
4、改进功能:教育督导评估的目标不在于评估本身,而是在评估结果的综合分析,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达到改进教育工作和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目的。
5、激励功能:教育督导评估具有激励被评估者内部需求和积极性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是指本市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青少年宫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教育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第五条 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教育督导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室,作为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相关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工作。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第九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岗位培训;
(六)对督学实施分类考核并按照规定表彰、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全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的配备应当适应教育督导任务需要,保障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任免,不得兼任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职务;其他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三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开展下列教育督导工作:
(一)依法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
(四)其他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