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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止高考移民_河南高考防止高考移民

tamoadmin 2024-05-29 人已围观

简介1.到河南高考算不算移民2.河南高考制度的改革方案3.河南户口在广东上学高考怎么办4.高考移民政策这样啊,你可以选择转学籍的方式(很麻烦,需经市教育局等),不过你的学籍身份不是同一个,建议在陕西重新办一个学籍(也应该不是很好办),具体的怎么办我确实不了解,歉意。关于换省考试后的的升学率,作为一个刚刚结束高考进入大学的河南考生,我觉得啊,河南的竞争压力确实比其他省份的大,能转或许是个好事,不过你现在

1.到河南高考算不算移民

2.河南高考制度的改革方案

3.河南户口在广东上学高考怎么办

4.高考移民政策

河南省防止高考移民_河南高考防止高考移民

这样啊,你可以选择转学籍的方式(很麻烦,需经市教育局等),不过你的学籍身份不是同一个,建议在陕西重新办一个学籍(也应该不是很好办),具体的怎么办我确实不了解,歉意。

关于换省考试后的的升学率,作为一个刚刚结束高考进入大学的河南考生,我觉得啊,河南的竞争压力确实比其他省份的大,能转或许是个好事,不过你现在转学有点晚了,因为两省的考试内容、要求差异还是蛮大的,你自己的适应程度对你换省后的考试影响应该很大。

最后建议你一定不要被这些学习外的事太过于的干扰,认真学习才是根本啊!!祝你好运!!

到河南高考算不算移民

法律主观:

高考移民工作后被发现,情形严重的,当事人相应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可能会被取消。高考移民是指一些考生利用各地高考分数线和录取率的差异,通过转学方式,在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报考他们的户口。

法律客观:

《教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河南高考制度的改革方案

到河南高考并不算移民。

因为移民指的是从一个国家到另外一个国家,而您现在支持我们本国内进行活动,并没有达到移民的程度

而且您能否参加分的高考,也要根据个人的情况来判定,比如您是否在河南有社保,是否有学籍号或者是户籍号,您的父母是不是在和男友郑故意的劳动关系

河南户口在广东上学高考怎么办

我国高考制度改革方案

执笔人 朱寅年 王旗 杨东平

2007年,是中国在结束文革灾难之后,恢复全国统一高考制度的第30年。恢复高考制度是当时拨乱反正的重大举措,从而恢复了以学业能力选拔人才的标准和“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公正。统一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和高效率,使之深入人心,为历史和社会所共认;与此同时,高考制度的局限性、弊病和负面价值也已暴露无遗。高考制度承上启下,对于高等学校制度改革和中等教育改革具有枢纽作用,对于中小学教育具有强烈的指挥棒作用,是推进实质性的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恰当的“突破口”。将高考改革提到重要的议程,提速高考改革,可以说条件已经成熟。

一、高考改革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1、高考改革的基本价值

保证教育公平。保障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享有大致相同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改变以分数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全面评价学生,促进学生的协调发展和个性发展,避免陷入考试主义泥潭。

改变“一张考卷考所有人”。促进考试和选拔方式的多样化、多轨化、弹性化,提高高等学校选拔、评价人才的效度,使不同类型的人才适才适所。

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通过高校招生公开化、民主化的制度建设,使得这一权力最终重新回归高等学校。

重视和扩大学生的选择权。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学生付费上学的背景下,“以学生为本”的考试改革,应当使学生拥有更多的选择高校的权利。

坚持高考命题地方化改革。各省自主命题的意义在于提供了高考模式多元发展的制度空间,多个考试机构的出现,也有利于考试测评技术本身在竞争中提高。

2、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高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全国统一的学业能力水平考试为主,辅以高中学习成绩、高中课外综合表现的多元入学评价;高校确定录取标准、进行加试或面试后自主录取。基本模式是:

经过5-10年的努力,建立一种统一性和多元性相结合,“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高校自主性与学生自主性相结合,国家宏观调控,高等学校自主录取,社会参与的全国高考和招生录取制度。

二、我国高考考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案

上述目标模式的真正实现,有赖相应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条件,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作为过渡模式,现实的高考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考试科目多轨化

目前的高考改革集中在考试科目的改革上,形成目前以3+X 为主的不同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问题,是将学生分为文、理两类进行识别和选拔。这一模式的问题是以一张考卷考所有人的评价过于粗疏,难以按照不同类型高校的需要、不同学科的特点,更加有效地识别、选拔不同类型的人才。

建议按照高校分类管理的概念,将高校划分为研究型大学、地方性高校和高职院校三大类,再分为文科、理科、工程技术科、生物和医学科、艺术和体育科等不同科类,在高中课程中,确定不同的考试科目和内容难度,形成能够适应不同学生需要的多种“套餐”。示意图如下。

高考科目多轨化的示意图

研究型大学地方性院校高职院校 文科语文1 英语1 + 历史1 数学2 语文1 英语2 + 历史2 数学3 语文2 英语3 理科语文2 英语1 + 科学1 数学1 语文2 英语2 + 科学1 数学1 工程技术语文2 英语1 + 科学2 数学1 语文2 英语2 + 科学1 数学2 语文2 英语3 + 科学2 数学3 生物和医学语文2 英语1 + 生物、化学数学1 语文2 英语2 + 科学1 数学1 艺术和体育语文2 英语3 + 历史2 语文2 英语3 + 历史2 语文3 英语3

注:课程标号为难度系数,1为最高。

2、考试内容以能力水平测试为主

现行的高考内容,基本是知识水平测试,其特点是考题紧扣“大纲”,以记忆性知识和解题技巧为主,可以通过强化训练的方式提高成绩。它引导和强化了中学教育中死记硬背、题海大战之类的应试训练,不仅难以为学生“减负”,也难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作者:一百个心意 0位粉丝 2007-12-25 09:41 回复此发言 2我国高考制度改革方案

世界各国的高考,以美国的SAT、GRE为例,主要是能力水平考试,测试学生更为基本的分析、判断、逻辑思维等能力,是一种更为科学、基本的评价。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也已完成由知识水平考试到能力水平考试的转变。需要确定高考内容改革的这一方向,逐渐增加能力试题的比重(例如每年增加10%),目前,在高考中可以加入一定比例的能力水平测试题,在内容设计上把考察基础知识和能力水平、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并以此来改变整个基础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倾向。

3、改变“一考定终身”

以一次性高考成绩作为学生改变命运的评价,其弊病和局限性显而易见。近年来实行的春季高考,是改变这一弊端的有效尝试;但由于参加春季高考的高校太少,成绩与夏季高考不通用,成为高职院校的高考,而失去吸引力和逐渐萎缩。

增加高考次数的改革。首先是强化春季高考,增加高校的数量和提高招生层次,使之成为与夏季高考同样规格和分量的考试,从而使学生获得两次高考机会,择优选报高校。考试多次化的另外一个思路,是某些科目实行社会化考试。英语可首先实行社会化考试,由专门机构每年设立若干次考试,考生提供个人的最高英语成绩作为高考成绩。

4、探索综合素质评价

由于一次性的书面考试无法全面反映学生的实际状态,因而必须改变以高考分数作为惟一标准的评价方式,将学生的高中成绩和综合素质作为重要参考。

综合评价可以包括学生高中三年的平均成绩、学生成长记录、教师评语记录、实践活动记录、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等资料。此外,还可通过高校对考生的面试进行评价。

由于社会的诚信环境尚不如人意,学校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均不成熟,这一改革尽管十分重要,却难以现实操作。可首先在中考改革中试行,从而积累经验。在部分较具备条件的大学和高中可以开展试点,前提是首先建立问责制和民主、开放的社会参与、舆论监督机制,一旦发生舞弊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高考招生和录取制度改革

比较而言,我国近年来的高考改革主要集中在考试科目上,而对招生录取制度改革较为忽视,而大面积影响高考公正的,主要是在这一环节。

1、均衡各地招生名额的差异

我国长期沿袭的录取名额分配,缺乏地域公平的考虑,由于各地的录取名额不是按照考生人数制定的,致使各地的录取率差异极大,山东、湖北等人口大省的分数线比大城市高出100多分,造成“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高考移民”等不合理现象。

形成这一现象的基本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地方高等教育资源的巨大差异。根本解决的方案是人口大省加快地方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地方高教资源差异未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使新增的招生机会主要向那些人口大省倾斜,将缩小各地的录取率差距作为重要的政策目标。

2、改变重点高校招生本地化

在90年代末以来高等学校新一轮调整、合并的过程中,一些著名的研究型大学采取与地方政府共建的方式扩大学校资源,从而造成学校招生本地化的严重现象。2005年,部分研究型大学本地生源的比例分别是:北京大学17%,清华大学1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3%,北京理工大学11%;复旦大学44%,上海交通大学47%,武汉大学50%,南京大学55%,浙江大学61%。

研究型大学招生本地化,不但减少了外地优秀生源获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有违教育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源质量,有违创建一流大学的目标。按照高等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和研究型大学的宗旨,国立的研究型大学必须主要面向全国各地招生,本地生源的比例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可以通过研究确定这一水平,例如不高于学校经费中地方财政支持的比重;不高于扩招之前本地生源的比重,等等。

3、减少和废除某些特殊政策

作者:一百个心意 0位粉丝 2007-12-25 09:41 回复此发言 3我国高考制度改革方案

高考录取制度中,在分数面前的平等之外,还存在许多特殊政策。这些政策有的具有照顾弱势人群(如少数民族学生)、特殊群体(如港澳台学生)等重要价值,有的是为了保障特殊行业的人才供给(如制度),有的是为了打破单一的分数评价,为特殊人才开辟通道,如保送生、文体特长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分等政策。但在应试教育的社会腐败风气的影响下,这些政策许多已经有违初衷,甚至成为某些权势阶层、既得利益阶层的腐败温床,直接向教育公平挑战,引起社会强烈不满。

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减少和取消定向生、保送生、文体特长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此类特殊政策,堵塞导致高考腐败的制度通道,净化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

4、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

招生权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在高考制度改革过程中,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是必须坚持的价值和方向。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实现有多种方式,例如高校自行命题、考试和招生;同类高校或学科实行联考;在全国统一考试的基础上加试科目、增加面试;在在全国统一考试的制度上确定本校的考试科目、录取标准,等等。

对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主要顾虑是教育公平。向高等学校赋权的过程与高等学校的制度建设必须同步进行,从而使高校建立公开、公正的制度保障,取得社会监督和信任。这基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样两项基本制度,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阳光招生。通过网络平台充分公开各种招生录取信息;同时,组成包括政府官员、家长、教师、校友代表、媒体组成的“代表团”,全程参与招生过程。

5、赋予学生选择高校的权力

现行的高考制度设计,严格限制学生的报考自主权,同一批次的不同高校不能同步录取,多数高校对于学生的第二志愿不予考虑,从而使填报志愿成为一门学问,一些成绩优秀的考生应填报志愿不当而失去机会。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以学生为本的制度设计,要求赋予学生更多的报考自主权和对高校的选择权。只有当学生有权选择高校时,才会真正出现高校为吸引优秀生源而改善服务的竞争。

建议在招生过程中,同一批次高校对学生不分志愿先后同步招生。这意味着一个学生可能接到几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为避免造成高校的名额浪费,需要延长录取周期,将现行一次性的录取改为多次。对此,需要进行过细的制度设计和经过试点。这一世界通行的招生模式,没有理由在中国不能实行。

6、实行高考社会化

为了改变以高考升学率作为高中评价的做法,必须强化高中会考制度,同时实行高考社会化。在通过会考、获得高中毕业证书之后,学生即与高中脱离。考生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报考,高校的录取通知书也直接发送给考生,将高考结果与高中学校相隔离。这一措施的价值在于,虽然高中仍能够知道毕业生的情况,但地方政府却难以按照高考升学率对学校进行精确的排名,从而弱化高考对高中的强硬“指挥”,解脱多数高中校。北京市曾试行过此办法,取得积极效果。

高考移民政策

法律分析:1、正式将户口通过合法、和规的方式迁到广东,直接在广东参加高考。2、努力符合广东省的异地高考政策,争取以异地高考的形式参加广东省高考。关于异地高考的条件和要求,请直接咨询广东省教育厅。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对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省份,教育部、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增加高校招生计划等措施,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商,有条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务。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防止“高考移民”。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法律分析:这种“高考移民”投机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挤占了有关省份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学机会,引起有关省份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对此,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考生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高考移民”投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高校考试招生环境。

法律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重要性

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积极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问题,对促进教育公平、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近几年,部分人员利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政策,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在一些省份获取高考资格。这种“高考移民”投机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挤占了有关省份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学机会,引起有关省份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对此,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考生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高考移民”投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高校考试招生环境。

文章标签: # 高考 # 高校 # 考试